车辆购置税办税指南
车辆购置税办税指南
车辆购置税申报
【业务描述】
发生车辆购置税应税行为的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报送资料】
(1)《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
(2)纳税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内地居民,应提供内地居民身份证明(含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居住证、暂住证、军人证、武警证或其他内地居民身份证明,只需要提供其中任意一种)。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应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外国人,应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护照)和居留证明。
——组织机构,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3)车辆价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境内购置车辆,应提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联和报税联)或者有效凭证。
——进口自用车辆,应提供《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者海关《征免税证明》。
(4)车辆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国产车辆,应提供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车辆合格证电子信息单。
——进口车辆,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或者《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
(5)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发生二手车交易行为的,提供纳税人身份证明、《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和《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以下简称完税证明)正本原件;
(二)未发生二手车交易行为的,提供纳税人身份证明、完税证明正本原件及有效证明资料。
【办理时限】
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应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应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应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其免税条件消失的,纳税人应在免税条件消失之日起6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报纳税。
免税车辆发生转让,但仍属于免税范围的,受让方应当自购买或取得车辆之日起6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报免税。
车辆购置税核定暂行最低计税价格办理
【业务描述】
国家税务总局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计税价格为纳税人提供的有效价格证明注明的价格。有效价格证明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
【报送资料】
对国家税务总局未确定最低计税价格需先核定暂行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应提供以下资料:
(1)车辆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国产车辆,提供整车出厂合格证明;进口车辆,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和《车辆购置税征管系统专用进口车辆电子信息》;
(2)价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境内购置的车辆,提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联)或有效凭证;进口自用的车辆,提供《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海关《征免税证明》。
车辆购置税退税业务
【业务描述】
已缴纳车辆购置税的车辆,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或符合免税条件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但已征税的或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予退税情形的,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报送资料】
(1)《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
(2)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提供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发票。未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原完税凭证、完税证明正本和副本;已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原完税凭证、完税证明正本、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
(3)符合免税条件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但已征税的,未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原完税凭证、完税证明正本和副本;已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原完税凭证、完税证明正本。
(4)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予退税的情形,未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原完税凭证、完税证明正本和副本;已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原完税凭证、完税证明正本、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或者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备注:上述资料需提供原件及3份复印件。
列入车辆购置税免税图册的审批
【业务描述】
需列入免税图册的车辆,由车辆生产企业或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税务机关进行审批。
【报送资料】
(1)《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信息表》
(2)车辆合格证明原件、复印件。
(3)车辆内、外观彩色 5 寸照片 1 套。
(4)车辆内、外观彩色照片的电子文档(文件大小不超过 50KB,像素不低于 300万,并标明车辆生产企业名称及车辆型号,仅限车辆生产企业提供) 。
车辆购置税事后备案类优惠办理
【业务描述】
车辆购置税事后备案类优惠办理是指符合车辆购置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将相关资料报税务机关备案,具体包括:
(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免税。
(2)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
(3)已列入免税图册或未列入免税图册但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免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
(4)国务院规定予以免税或者减税的车辆。
【报送资料】
(1) 《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
(2) 《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报表》。
(3)纳税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车辆价格证明。
(5)车辆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分别提供: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分别提供机构证明和外交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提供订货计划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提供车辆内、外观彩色 5 寸照片。
——其他车辆,提供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补办
【业务描述】
纳税人《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税务机关按规定予以补办。
【报送资料】
(1)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补办表》。
(2)车辆登记注册前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应提供车辆购置税缴税凭证以及车辆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车辆登记注册后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应提供《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 )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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