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征集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的公告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经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备案后即可成为退税商店。
(一)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纳税信用等级在B级以上;
(三)同意安装、使用离境退税管理系统,并保证系统应当具备的运行条件,能够及时、准确地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相关信息;
(四)已经安装并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
(五)同意单独设置退税物品销售明细账,并准确核算。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符合条件且有意向备案的企业,填写《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备案表》(附件1),直接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主管国税机关受理后,向企业开具《退税商店备案受理回执》(附件2)。
三、主管国税机关受理后在5个工作日内逐级报送至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备案。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收到备案资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备案条件。对符合备案条件的企业,填发《退税商店备案通知书》(附件3);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企业,填发《退税商店不予备案通知书》(附件4)。
省国税局通过主管国税机关将备案结果告知申请备案的企业,并在广东省国税局网站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1
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备案表
备案时间: 年 月 日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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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识别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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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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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注册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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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
是( ),否( ) |
纳税信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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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 |
是(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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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具备《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退税商店条件,并承诺遵守《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同意安装、使用离境退税管理系统,并保证系统应当具备的运行条件,能够及时、准确地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相关信息;同意单独设置退税物品销售明细账,并准确核算。
法人代表: (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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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国家税务局意见 |
市国家税务局意见 |
省国家税务局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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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核:
复核: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
初核:
复核: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
初核:
复核: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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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一式4份。
附件2
退税商店备案受理回执 |
文书号: |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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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单位)申请办理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备案申请已受理。 请您(单位)于 年 月 日起(即20个工作日后),凭此受理回执到 国家税务局服务窗口(地址: )领取备案结果。 |
备注:本受理回执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企业,以备查询或领取备案结果,一份留存主管税务机关。
企业经办人: 国税机关受理人:
签收日期: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企业名称 受理国税机关
(公章) (受理章)
附件3
退税商店备案通知书
编号:
(单位):
贵单位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备案申请收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规定,经审核,贵单位符合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条件,予以备案。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年 月 日
附件4
退税商店不予备案通知书
编号:
(单位):
贵单位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备案申请收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以下简称“41号公告”)规定,经审核,贵单位不符合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条件(不符合41号公告第三条第 款),不予备案。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年 月 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5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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