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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2014年4月业务知识问答

2015/11/13 10:24:32      点击:

  新知识问答 

  1. 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否需备案?如果需要,怎么进行备案呢?是否还需要科技局的立项文件吗? 

  答: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目前调整为事后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目,由纳税人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报送相关资料,即可享受该优惠,其他与享受优惠项目相关的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企业办理税收优惠备案不需提供科技局的立项文件,但向科技局申请研发项目鉴定时需提供立项文件等相关资料,以便专家组进行审核鉴定。 

  2.《财政部关于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中有“对施工状态下voc含量低于420/升的涂料免征消费税”的政策。请问办理的流程是怎样的?在东莞市范围内有哪些实验室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可以获得国税局的认可?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池 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5号),纳税人生产、委托加工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6号)中第二条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应税消费品,应当持有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以下简称检测报告),并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相关产品的检测报告。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名单建议咨询有关主管部门。 

  3.享受减半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现在是如何规定的? 

  答:此次出台的优惠政策主要内容是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10万元)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20万元),优惠政策时间执行时间为201511日至20171231 

  4.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中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的计算口径有什么变化? 

  答: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中的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由原来按照全年月平均值确定调整为按照全年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调整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