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国税稽公[2015]86号(东莞市冠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东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送 达 公 告
东国税稽公[2015]86号
东莞市冠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441900577943425
我局对你公司进行税务检查,由于你公司已不在原登记经营场所经营,也未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我局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系和送达文书。根据《中华人们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局《税务检查通知书》(东国税稽检通一〔2015〕592号)。详细内容请浏览东莞市国家税务局网站(http://portal.gd-n-tax.gov.cn/pub/001005/)政务公开栏。
本公告自登报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东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东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检查通知书
东国税稽检通一〔2015〕592号
东莞市冠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决定派关焕锋,蔡兆元等人,自2015年10月16日起对你(单位)2014年9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期间(如检查发现此期间以外明显的税收违法嫌疑或线索不受此限)涉税情况进行检查。届时请依法接受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二○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告知: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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