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办理免征车辆购置税手续问题的公告
一、城市公交企业到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机关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应当按照“57号公告”第一条规定提供资料,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机关依据上述资料为城市公交企业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
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交通运输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12〕124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自“57号公告”公布施行之日起废止。
特此公告。
关于《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办理免征车辆 购置税手续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起草的背景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审核项目予以取消。根据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要求和《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运输部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办理免征车辆购置税手续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5年第57号)规定,为了加强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审核项目取消的后续管理,明确我省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办理手续,制定下发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规定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机关依据城市公交企业申报资料办理免税手续。城市公交企业到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机关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提供资料、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机关为城市公交企业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一律执行《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运输部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办理免征车辆购置税手续问题的公告》第一条规定。
(二)停止执行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机关依据地(市)级国家税务局审核意见,为城市公交企业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的规定。宣布《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交通运输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运输部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12〕124号) 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自《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运输部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办理免征车辆购置税手续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5年第57号)公布施行之日起废止,其他条款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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