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办理相关事项的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办理相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1版》的规定,现将广东省内(不包括深圳市,下同)居民企业所得税优惠办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办理方式包括批准类及事后备案类。
(一)享受企业所得税批准类优惠项目的纳税人,在汇算清缴前应将相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程序审批后,纳税人方可享受相关优惠。
(二)享受企业所得税事后备案类优惠项目的纳税人,应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将相关资料报税务机关备案。
批准类、事后备案类优惠项目及应提交的相关资料见《广东省居民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及备案规定》(附件1)
二、纳税人在同一纳税年度内享受多项优惠的,应按优惠项目分别办理报批或备案。
三 、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提交的批准类、事后备案类相关资料,应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应即时受理,不符合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的资料及不符合的原因。
四、纳税人在预缴申报时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不需办理审批或事后备案。
五、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民族自治区域所得税优惠、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64号公告规定的加速折旧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在预缴和汇算清缴时直接填报减免税额,不再另行办理审批或事后备案。
六、纳税人按本公告要求向税务机关提交的资料应加盖公章,并对资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七、本公告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2015年月(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
八、《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管理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6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问题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办理流程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与本公告不符的,按本公告执行。如今后国家出台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办理规定,按国家新的规定执行。
分送: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15年4月22日
附件1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纳税人识别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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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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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享受减免税优惠 |
减免税审批事项 |
税种 |
减免税类型 |
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时间 |
有效 期起 |
有效期止 |
减征税率 |
减征额度 |
减征幅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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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 经办人:
纳税人(公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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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情况 |
审批意见:
审批人: 审批税务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2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 )年度
纳税人识别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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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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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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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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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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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事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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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方式(√) |
汇算清缴期备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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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优惠期间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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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政策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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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相关资格的批准文件(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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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证书)有效期 |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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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情况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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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提交资料清单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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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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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声明 |
我单位知悉与本优惠事项相关的全部税收政策和管理要求,此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填报的,是真实、完整的,提交的资料真实、合法、有效。 (企业公章) 财务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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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回执 |
您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我机关提交本表及相关资料。现我机关予以接收,特此告知。
(受理税务机关印章) 税务机关经办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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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一、企业向税务机关进行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时填写本表。企业对备案表填写内容及附报资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负责。
二、企业同时备案多项优惠事项,或者备案同一优惠事项之下的不同优惠子项目,应当分别填写本表。“年度”按照企业提交备案的优惠事项所属纳税年度填写。
三、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按照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上载明的内容填写。
四、优惠事项名称:按照税务机关发布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名称填写。
五、享受优惠期间:填写企业可以享受优惠事项的起止时间。属于定期减免税情形,优惠期间超过一个纳税年度且有明确起止时间的,填写相应起止期间。不属于定期减免税或者没有明确起止时间的,填写享受优惠事项所属年度1月1日(新办企业填写成立日期)至12月31日。
六、主要政策依据:填写享受优惠事项主要税收政策文件,包括税收政策文件名称及发文字号。
“主要政策依据”有多项的,应当填写与该优惠事项直接相关的政策依据,最多填写两项。
七、具备相关资格的批准文件(证书):企业享受优惠事项,按照规定应当具备相关资格的,填写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或颁发的证书,包括文件(证书)名称及文号(编号)。按照规定,享受优惠事项无需取得上述批准文件(证书)的,填写“无”。
文件(证书)包括但不仅限于下列证书: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动漫企业证书、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证书、软件企业证书、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非营利组织证书、远洋捕捞许可证书等。
八、文件(证书)有效期:按照批准文件(颁发证书)上载明的有效期填写。
九、有关情况说明:简要概述享受优惠事项具体内容,如“从事蔬菜种植免税”、“从事公路建设投资三免三减半”等。
企业备案优惠事项需要符合国家规定特定行业、范围,或者对优惠事项实行目录管理以及对所从事项目有限制、禁止规定的,企业应当明确说明经营业务符合哪个特定行业、范围或者目录中的哪一个具体行业、项目,或者不属于国家限制、禁止的项目。
特定行业、范围、目录包括但不仅限于下列目录:《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优惠事项对承租、承包等有限制规定的,企业应说明情况。
十、提交资料清单:按照税务机关备案管理规定,企业根据实际附报资料的情况填写。
十一、税务机关接收本表和附报资料后,应当对企业填写内容是否齐全、附报资料是否与表内“企业提交资料清单”栏填列内容相一致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由税务机关经办人员签字并加盖受理税务机关印章(或业务专用章)。税务机关经办人签收、盖章表明税务机关实际收取了备案资料,不代表认可企业备案资料的真实、合法。
十二、本表一式二份。税务机关受理后,一份交付企业作为备案证明留存,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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