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公告
一、自2015年10月(所属期)起,我市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纳税期限由1个月调整为1个季度。需缴纳文化事
业建设费的小规模纳税人,其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申报缴纳期限与增值税相同。
按季申报纳税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纳税人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二、实行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在季度内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认定之日起,纳税期限调整为月。按季纳税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季度内开业或注销税务登记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季度。
三、小规模纳税人按季填报增值税、消费税和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申报表式不变,“本期数”按“本季数”填写。
四、小规模纳税人对本公告内容有疑问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咨询。
五、本公告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关于《东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
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文化
事业建设费的公告》的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88号)有关规定,我局制定发布了《东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将《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为了更好为广大纳税人服务,切实方便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促进我市小微企业健康发展,我们决定将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期限由1个月调整为1个季度,并制定了本公告。
二、《公告》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仅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因此本次按季申报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小规模纳税人。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一是明确自2015年10月(所属期)起,我市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纳税期限由1个月调整为1个季度。需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小规模纳税人,其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申报缴纳期限与增值税相同。
纳税人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限的,自季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二是实行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在季度内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认定之日起,纳税期限应调整为月。
三是按季纳税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季度内开业或注销税务登记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季度。
四是小规模纳税人按季填报增值税、消费税和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申报表式不变,“本期数”按“本季数”填写。
五是小规模纳税人对本公告内容有疑问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咨询。
四、纳税申报有什么其他注意事项?
《公告》自2015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是指小规模纳税人2015年10月1日(含)后发生的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销售收入由按月申报调整为按季申报,调整后首个申报期为2016年1月征收期结束前对2015年10、11、12月(所属期)的销售收入进行纳税申报。小规模纳税人2015年9月(所属期)取得的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销售收入仍需在2015年10月份征收期结束前进行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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