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碣]东莞市国家税务局石碣税务分局送达公告(石碣国税告[2015]0102号)
东莞市国家税务局石碣税务分局
送 达 公 告
石碣国税告〔2015〕0102号
东莞市石碣澳龙运动用品厂:
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到我局缴纳有关税款。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催告书》石碣国税催告〔2015〕0101号,内容如下:我分局于2015年7月22日向你公司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石碣国税通〔2015〕072201号),限你公司于2015年8月22日前到东莞市国家税务局石碣税务分局缴纳2014年10月1日到2014年10月31日期间应缴增值税税款39421.61元,同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缴纳自滞纳之日至缴纳之日的滞纳金,你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发出催告,通知你公司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上述义务,逾期不履行,我分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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