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购税分局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进分局机关作风,适应税收工作的需要,切实维护广大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全面推进信访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根据《信访条例》和《东莞市国家税务局局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结合分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访工作是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重要渠道和桥梁,是税务机关了解广大纳税人意愿的窗口,是接受群众监督、获取信息、加强税收工作的有效途径。正确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是一项事关社会稳定的经常性政治任务,是国家税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分局领导信访接待日每周一次,时间为当周星期五(遇节假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接访地点在分局领导办公室;分局领导信访接待日由1名分局领导及其分管股室的1名股长共同接待来访群众;上访人员在分局领导信访接待日可采用电话、书信、传真、电邮或上门等形式来访。
第四条 分局领导信访接待日的工作原则: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办事;
(二)深入调查研究,坚持实事求是,妥善处理问题;
(三)信访内容归口管理;
(四)及时解决问题,解决不了的,要妥为解释。
第五条 分局领导信访接待日受理的信访范围:
(一)对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税收政策的咨询;
(二)对分局负责人以外的税务人员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行为及其他违法违纪、失职渎职行为的投诉;
(三)对税务系统及其工作人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四)对纳税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检举、揭发;
(五)依法应由税务机关处理的事项。
第六条 分局领导信访接待日不予受理的信访范围:
(一)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但应当告知来信来访人员分别向调解组织、仲裁机构或者司法机关提出;
(二)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事项,信访人在60天内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分局不再受理;
(三)分局已作出处理、复查意见的,不再受理;
(四)不属我市国税系统管辖的,不予受理。
第七条 接访分局领导的主要职责:
(一)批阅本次来访群众通过传真、信件和电邮来的诉求、意见和建议;
(二)当面听取来访群众的诉求、意见和建议,分局领导接待每位来访人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0分钟,情况复杂的,涉及多个股室的,接访分局领导可要求分局有关股室共同参与接访;
(三)根据接访股长的拟办意见,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督促信访问题的解决落实。
第八条 接访股长的主要职责:
(一)协助领导接待来访群众;
(二)认真审阅本次来访群众的来电、来邮材料,初步了解、整理来访、来电、来邮反映的问题和提出的要求;
(三)提出明确的处理信访问题的拟办意见;
(四)协助督促信访问题的解决落实。
第九条 分局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分局领导信访接待日前一周利用分局公告栏,将接访分局领导的姓名、职务、地址、办公电话、接访的传真号码和电邮地址等内容向纳税人公布;
(二)分局领导信访接待日前一天下班前汇总纳税人通过信件、传真、电邮来的诉求、意见和建议,上交接访股长。
(三)协助接访分局领导和股长做好接待日的准备、候访、登记、交办、转办、转送、督办、答复等工作。
第十条 分局办公室每季度初制订《车购税分局领导信访接待日安排表》,并按照安排表提前通知接访分局领导、股长参加接访。因特殊情况,接访分局领导不能参加接访的,由办公室协调其他分局领导接访;接访股长不能参加接访的,由接访股长自行调整并通知办公室。
第十一条 参加分局领导信访接待日的人员要准时上下班。接待来访群众时应做到文明接待、热情服务、耐心细致、认真负责。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东莞市国税车购税分局
2015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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